吴承康律师办理离婚案件手记:
细节决定成败--抽烟、喝酒、不讲卫生也会成为离婚的理由
当事人:
女方(委托人):任小姐,贵州省江口县人。
男方:汪先生,重庆市万州区人。
婚恋情况:任小姐与汪先生于2000年福建务工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居期间于2000年12生育了一个女儿,2002年8月在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3年11月又生育了一个儿子。
离婚理由:
任小姐指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有:
第一、由于双方来自不同的地域,双方在生活习俗、生活理念等方面差异巨大。婚后发现双方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双方常因性格爱好、生活习惯等问题发生矛盾和冲突。
第二、汪先生没有良好的个人习惯,几乎天天喝酒、打牌,每天要抽两三包烟,不爱卫生,从不刷牙。
第三、汪先生好逸恶劳,不愿做事,对家庭没有尽到责任,导致家庭经济拮据。
律师心得:男人作为家庭的顶梁柱,应当承担起养家的责任,还有就是细节决定成败,如果不注重个人卫生,没有良好的个人的生活习惯,也会成为对方离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