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企业实务法律问题手册(简要)
第一章 劳动问题
一、假期延长期间的工资发放问题
(一)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情况下未上班员工的工资发放问题:
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 | 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 (1)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
根据《关于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 ★可见,重庆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因此在假期延长期间应当足额向员工支付工资。 |
(二)在法定节假日后,政策规定复工前返回单位复工的员工工资如何发放:
执行标准工作时长的情况下 | 应当视为休息日加班,可通过日后调休的方式处理,若不能调休的,则应当按照正常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
执行综合工时制员工 | 应扣除相应的时间,超过审批周期的时间按照正产工资的1.5倍计算加班工资; |
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 | 正常发放工资即可,不受影响。 |
(※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的实行均需要企业依法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及备案登记) |
(三)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及加班工资的法律后果
如企业未依法足额、及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可能导致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迫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同时要求企业向劳动者补足工资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因有疑似病情被隔离或经企业要求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如何发放
鉴于新型冠状病毒属于甲类传染病,根据国家相关防疫要求,无论劳动者是被隔离还是企业建议劳动者先行自行隔离,均应按照该员工正常工作期间自支付工资。
三、经确诊后患病职工的病假待遇如何确定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如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
(一)医疗期在6个月以内的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 | 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 A.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B. 本人工资以职工本人病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 | 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 |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 | 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 |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 | 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
(二)医疗期在6个月以上的
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 | 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 A.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B. 本人工资以职工本人病休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 | 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 |
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 | 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
(※连续工龄,是指依法能够连续计算之工龄,它包括本单位工龄以及依法可连续计算的以前在其他单位的工龄)
四、公司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员工可否拒绝
企业如违反该通知,要求员工于2月9日前返岗复工的,除所属企业为必须复工行业外,员工可以拒绝提前返岗,如单位强行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工作,员工可依法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地方政府疾控部门等反映情况,但针对于企业要求员工在家处理必要事务的要求,亦建议员工视情况予以配合。
五、疑似、确诊员工的医疗费用能否要求企业承担
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医保发[2020]5号)规定,对于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疑似患者未参保的,在疫情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
由此而言企业无需支付疑似、确诊员工的医疗费用。
六、疑似、确诊员工治疗期间企业能否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员工是否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这个事实本身不能成为企业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条件,企业是否可以单方合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关键还应当审核因劳动者疑似、确诊新型冠状病毒及劳动者自身的其他情况是否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 |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上述法律规定的企业可单方解除劳动者的情形,企业除应当满足上述实体条件外,法律仍规定了程序性条件,企业须在同时满足实体性条件与程序性条件后方可合法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程序性条件在此不作赘述。 |
第二章 合同问题
一、买卖合同等双务合同的履行
因疫情或因疫情引起的其他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 | A.仔细审查双方签署合同中对于延期履行条件、违约责任等问题的约定; B.注意保留客观上无法按期履行的相关证据,通过该证据足以证明延期履行确因客观情况导致(切勿认为该客观条件是全国都知道的事实而忽略对证据的收集); C.第一时间将可能延期的客观情况告知相对方,尽量与相对方就延期事宜达成谅解书并就新的履行时间进行书面约定; D.如暂无法与相对方就延期履行事宜达成一致的,应保留相关沟通证据并及时向相对方发送经律师审核无误后的《告知函》。 |
因疫情或因疫情引起的其他的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 | A.仔细审查双方签署合同中对于合同解除、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问题的约定; B.注意保留客观上无法履行的相关证据,通过该证据足以证明无法履行确因客观情况导致; C.第一时间将可能无法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告知相对方,尽量与相对方就延期事宜达成书面解除协议,就合同解除事宜、补偿及其他相关事宜作出书面安排; D.企业应当尽量避免擅自发送单方解除文件至相对方,如相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但客观上确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及时联系律师等专业人士审核后及时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 |
二、不可抗力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处理
(一)本次疫情是否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企业在尊重与相对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约定的同时,根据相关司法实务,本次疫情确属突发、客观事件,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产生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
★但要强调的是,本次疫情并非在任何领域、对任何合同的履行均产生不可抗力的影响,其是否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变化性的影响还需根据企业所处行业领域,疫情对企业履行合同的影响大小等多个方面综合判断。 |
(三)约定不可抗力与法定不可抗力范围不同时的处理
不可抗力条款属于法定免责条款,规则如下:
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 | 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 |
约定不可抗力如大于法定范围 | 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
※上述表格所述第二条还需满足不符合法定条款无效的情形下才可成立 |
(四)经营性、生产性用房的租赁合同中承租方能否因本次疫情导致的业绩大幅下滑而缓交、免交当期租金
2020年2月9日24时前的租金支付 | A.重庆市政府已经明确出台政策文件要求大部分企业复工、复产时间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因此就上述经营性用房承租人可以 “情势变更”为由与出租人协商对当期租金进行缓交、免交,并就协商事项向出租人送达《协商函》; B.以协商为主,不建议在出租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缓交、拒交当期租金,必要时可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就租赁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请求相关裁判机构就变更合同、免除租金请求进行裁判。 |
2020年2月9日24时后的租金支付 | 【原则】 根据个体经营户的实际情况,疫情不必然导致承租人可缓交、免缴相应租金,如该不可抗力确直接导致经营困难的,法院综合实际情况、程度可判决免除一定时期的租金或出租方承租方按照公平原则各自承担50%损失; 【建议】 A.承租人就实际经营情况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就合同解除、变更事宜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或解除协议; B.协商不成的,可适时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免除全部、部分租金或就出租方的起诉进行相应抗辩; C.鉴于个体情况有别,不建议在出租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强行缓交、拒交当期租金,具体可咨询专业人士。 |
★当事人在进行初步判断时务必结合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内容约定。 |
三、因肺炎疫情导致的财产损失由哪方承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坏、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 |
发包人承担 |
承包人施工设备损坏 | 承包人承担 | |
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各自承担 | |
工期延误 | A.损失由发包人、承包人合理分担; B.人员工资由发包方承担; C.赶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D.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
其他领域财产损失 | 其他领域法律法规及相关当事方合同未规定、约定或规定、约定不清的,人民法院可判决按照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
★当事人在进行初步判断时务必结合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内容约定。 |
四、疫情期间银行贷款能否延期清偿
政策文件 | 【文件名称】银保监会2020年1月26日《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文件内容】对于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
意见 | 当前并无文件强行要求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延缓贷款清偿时限,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可就相关事宜与银行协商一致处理,协商不成的,建议仍按照贷款合同相关约定还款并履行合同义务,以免造成违约及其他损失。 |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及意见处理均需结合当事方个体实际情况认定,欢迎各方就相关具体情况及本手册外其他问题与本所律师联系。
作者: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
汪翰波律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