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无罪辩护成功

 未命名     |      2016年01月16日

    2011年初,姚某某受聘担任某煤矿矿长。2011年8月4日,该矿实际控制人宣布由兰某某负责井下安全,姚某某由此成为名义上的矿长,并无实际职权。2011年10月29日该矿井下发生事故,姚某某积极参与抢险,旷工徐某某因伤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煤矿方面对其亲属依法给予了赔偿。

    2014年5月31日,云阳县公安局对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姚某某刑事拘留,其亲属委托吴承康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

    吴承康律师接受该案后,通过会见当事人,听取委托人意见后向办案机关提出对姚某某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并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采纳辩护人意见,对姚某某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满后,办案机关决定撤销该案。姚某某无罪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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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姚某某被取保候审后的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