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

 未命名     |      2018年12月30日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三、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